信息來源于:互聯網 發布于:2021-05-11
2006年8月15日國家環??偩诸C布了《HJ/T293-2006清潔生產標準-汽車制造業(涂裝)》,2006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它是國內對工業涂裝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體規定,如表3-7所示。
表3-7汽車涂裝清潔生產標準的指標要求-VOC產生量(g/m2)
涂層類別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備注 |
2C2B涂層 |
≤30 |
≤50 |
≤70 |
一級為國標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
3C3B涂層 |
≤40 |
≤60 |
≤80 |
|
4C4B涂層 |
≤50 |
≤70 |
≤90 |
|
5C5B涂層 |
≤60 |
≤80 |
≤100 |
2009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汽車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實施。該標準對汽車使用的涂料進行了細分。該標準中汽車涂料分為兩類:A類為溶劑型涂料,分為熱塑型、單組分交聯型和雙組分交聯型;B類為水性(含電泳涂料)。
汽車表面涂裝過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應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類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種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g/L) |
限用溶劑含量(%) |
|
熱塑型 |
底漆、中涂、底色漆(效應顏料漆、實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
≤770 |
苯≤0.3 |
單組分交聯型 |
底漆 |
≤750 |
|
中涂 |
≤550 |
||
底色漆(效應顏料漆、實色漆) |
≤750 |
||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
≤580 |
||
雙組分交聯型 |
底漆、中涂 |
≤670 |
|
底色漆(效應顏料漆、實色漆) |
≤750 |
||
罩光清漆 |
≤560 |
||
本色面漆 |
≤630 |
||
注:
1、涂料供應商應提供組分配比和能保證施涂的稀釋比例范圍,測試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限用溶劑含量項目時按組分配比和最大稀釋比例配制后進行測試。 |
表3-9 B類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種 |
限用溶劑含量 |
水性涂料(含電泳涂料) |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總量≤0.03 |
粉末、光固化涂料 |
—— |
注:對于水性涂料(含電泳涂料),涂料供應商應提供施工配比。進行限用溶劑含量測試時:不加水,將各組分和溶劑(如產品規定施涂時需加溶劑,試驗時需要加入)混勻后進行測試。 |
北京VOCs排放控制標準
北京市于2007年頒布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于2008年1月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車涂裝的VOCs排放控制。
該標準對汽車制造涂裝和汽車維修保養過程為控制對象,規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標:
a)針對受控工藝為噴漆室和烘干室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作為控制指標;
b)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刂苾热菀娤卤?-10,3-11,3-12。
表3-10 汽車制造和維修保養有組織排放限值
污染源 |
污染物項目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總量排放限值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
汽車制造涂裝 |
苯 |
1 |
1 |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應同時執行總量排放限值 |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
30 |
18 |
||
非甲烷總烴 |
50 |
30 |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序號 |
污染物 |
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
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kg/h |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限值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15m |
20m |
30m |
40m |
50m |
||||
1 |
苯 |
12 |
8.0 |
0.36 |
0.61 |
2.1 |
3.5 |
3.4 |
0.10 |
|
2 |
甲苯 |
40 |
25 |
2.2 |
3.7 |
12 |
21 |
33 |
0.60 |
|
3 |
二甲苯 |
40 |
40 |
0.73 |
1.2 |
4.1 |
7.1 |
11 |
0.20 |
|
4 |
非甲烷總烴 |
120 |
80 |
6.3 |
10 |
35 |
61 |
95 |
2.0 |
表3-12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VOCs總量排放限值
車型 |
總量排放限值g/m2 |
說明 |
|
Ⅰ |
Ⅱ |
||
小汽車 |
60 |
45 |
指GB/T 15089規定的M1類汽車。 |
貨車駕駛倉 |
75 |
55 |
指GB/T 15089規定的N2、N3類車的駕駛倉。 |
貨車、箱式貨車 |
90 |
70 |
指GB/T 15089規定的N1、N2、N3類車,但不包括駕駛倉。 |
客車 |
225 |
150 |
指GB/T 15089規定的M2類、M3類車。 |
注:根據GB/T 15089的規定,M1、M2、M3、N1、N2、N3類車定義如下: |
香港VOCs排放控制標準
2009年10月,香港特區政府修訂了《“空氣污染管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條例》(即“VOC管理條例”),以此作為實現VOC減排目標的一部分。根據修訂內容,將從2010年1月1日起,分階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圍也將擴大到十四種車輛修補漆和涂料、三十六種船舶和工藝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種粘合劑和密封劑。采用的控制方法與美國加州相似,這將使香港成為限制所涉產品VOC含量方面處于領先的城市。
其中在車輛修補漆方面,規定了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制與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表3-6 汽車修補漆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制與生效日期
受歸管汽車修補漆料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克/公升涂料) |
|
2011年 10月1日生效 |
||
1 |
粘合促進劑 |
840 |
2 |
透明涂料(非啞光裝飾) |
420 |
3 |
透明涂料(啞光裝飾) |
840 |
4 |
彩色涂料 |
420 |
5 |
多彩涂料 |
680 |
6 |
預處理涂料 |
780 |
7 |
底漆 |
540 |
8 |
單級涂料 |
420 |
9 |
臨時保護涂料 |
60 |
10 |
紋理及柔軟效果涂料 |
840 |
11 |
卡車貨斗襯墊涂料 |
310 |
12 |
車身底部涂料 |
430 |
13 |
均勻裝飾涂料 |
840 |
14 |
其他汽車修補涂料* |
250 |
*任何不列為類別(1)至(13)規管的汽車修補涂料,須遵照類別(14)的限制
臺灣VOCs排放控制標準
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于2005年12月16日發文(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0940100938號),依據空氣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制訂了《汽車制造業表面涂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程序使用的揮發性有機物質應記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每月做成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
該標準還規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應達到90%、管道排放標準為60mg/Nm3(沒經氧校正)以及汽車涂裝程序相關作業的的VOCs排放標準為11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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